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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广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鲁南人才网 发布时间:2004-10-11 20:22:43

鲁人发(2002)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人事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可享受当地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半年不满2年的,可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提前2年不满3年的,司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3年不满4年的,司上调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4年以上的,可上调三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的年限不计算工龄,可与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
    二、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机关工作人员可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对待。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离岗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离岗期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退休,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待遇。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鼓励符合辞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纳人预算管理,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    ·
    四、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人人才市场择业,人事档案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五、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民营经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c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计算工龄,户籍关系 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也可落回家庭所在地。
    七、积极支持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工作,为从事民营经济的转业军官提供优质的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八、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开渠道,为民营企业招聘引进各类人才。将民营企业智力需求纳入引智实施范围,通过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人员出国培训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经贸合作等服务。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鲁从事民营经济。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积极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拓宽人事代理服务范围,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才测评、人事争议仲裁、人才招聘、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金收缴、党团关系管理、户口关系迁移、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代理服务。
     九、积极做好民营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表彰奖励工作。民营企业可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也可自主设岗、评聘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继续有效,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民营企业内部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后,可继续有效。对经营好、纳税多的民营企业者,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允许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
    十、及时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办理手续。提前退休、离岗、辞职、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活动,均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从事民营经济的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调整工资或发放辞职补助费的按现有规定报省人事厅审核。特殊岗位人员离岗、辞职、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离岗或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人事厅制定的原有关支持发展民营经济或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中依据鲁人E1998)20号、135号文件规定已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1.省直机关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人员审批表
2.省直机关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人员审批表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从事民营经济人员审批表
4.省直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人员审批表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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