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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1997]21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鲁南人才网     提交时间:2004-10-11 21:25:39

               枣人字(1997)37号

各区(市)组织部、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科:
    现将中共山东省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人[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区(市)人事局负责管理本区(市)所属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中专学校,对往届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尚未就业的人事档案,要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卷,并按年度编制毕业生名册,连同毕业生档案,按隶属关系于1997年8月1日前,分别移交给区(市)人事局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今后每年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于当年8月1日前按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
四、对辞职或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后的十五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移交人事档案。然后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到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保管手续。
五、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非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手续后,由原单位按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移交人事档案,同时由原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六、对流动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必须 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 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事局、财政厅、物价局(1990)鲁人字第54号文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抓紧组织实施,规范运行。今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将进行一次检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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