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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鲁南人才网     提交时间:2004-10-11 21:46:41

枣人字[2000]55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枣单位:
         为适应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将《枣庄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依据国家聘用制的用人制度,逐步推行人事代理,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重点解决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行政依法管理问题。真正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为加快人才市场化的进程,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人事代理,凡进入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办理。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要依
法行政,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以市场经济的快节奏,为全市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人事服务。


枣庄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依据有关法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有关人事管理以及与人才流动、开发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村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枣及内联企业,海外企业驻枣办事机构等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聘用
人员;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专以上学历 的毕业生。
第五条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提供人事业务的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人才招聘;
(二)代理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测评;
(四)代为设计人事管理办案;
(五)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六)办理委托对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
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就业推荐,代管党团关系和户籍,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七)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八)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手续
(九)代理当事人参与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十)代办社会保险
(十一)代办代理人员的退休手续
(十二)代办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金的拨付与发放
(十三)代办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
(十四)代理其它人事业务
第七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
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代理。
    第八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应当向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单位介绍信、法人身份证明、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以及拟委托代理项目、人员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当向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委托,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未就业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首先办理档案托管,待落实单位后,方可办理人事代理。办理档案托管,还须提供《就业报到证》、户粮关系转移证;办理人事代理,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单位、主管部门的
接收函。   
    第十一条  要求流动的人员办理人事代理,还须提供原单位的流动联系函、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并经人才中心鉴证)、新单位接收函或个人委托挂靠人事关系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录(聘)用、引进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凡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变更合同等有关手续;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的,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个人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办理变更合同等有关手续。以上两种情况个人一年内通过人才市场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给予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保留原身份。
    第十五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向所在人才服务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个人委托的写出总结),每年底形成考核材料送所在人才服务中心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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