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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鲁南人才网     提交时间:2004-10-12 22:04:37

枣人字[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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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委组织部、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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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加强公务员
培训工作管理,推动公务员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与时俱进、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培训证书的发放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管理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者)。
第四条  全市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均使用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印制。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分别由市、区(市)人事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和发放。《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人事科填写。其中,市委口机关工作者分别由市或区(市)委组织部在证书扉页的照片处加盖钢印;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其他单位机关工作者分别由市或区(市)人事局在证书扉页的照片处加盖钢印;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所在单位在扉页的发证机关处盖章。《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平时由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本人保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采用统一编号,共8位数。前2位数为市地代码37;第3、4位数为各区(市)和市直代码,其中:市直00,市中区01,峄城区02,山亭区03,台儿庄区04,薛城区05,滕州市06;后4位数为证书序号。
第七条  培训证书损坏或遗失,由单位人事科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原始材料补记证书内容。培训证书栏目登满后,凭原证书到发证机关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新调任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可随时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培训证书。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培训证书使用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新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培训证书的换发与干部培训规划同期,一般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第八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在本市举办的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等培训,凭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进行登记。
第九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参加上级组织、人事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出国培训,凭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出国培训证件,办理证书登记或验审手续。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的十一月份由各部门(单位)人事科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参加有关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党委口到市、区(市)委组织部进行验审;政府机关和其他参照管理单位到市、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进行验审,作为考核单位和公务员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十二条  新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实施后,原使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即停止使用。新证书登记内容从2001年开始记载。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各部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培训工作及培训证书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伪造或私自发放证书、涂改证书内容等情况,应予以收缴,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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