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非公有制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与考试工作意见
枣人字[2005]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枣发[2004]17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评审与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民办机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鲁人发[1993]120号)、《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外商独资(或控股)、港、澳、台商独资(或控股)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及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在枣庄市有合法居住权、或与上述单位签订人事(劳动)合同以及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评审与考试工作,纳入全市职称工作范围,由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四条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评审与考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考试同步进行,有关评审和考试的范围、系列、标准、条件及工作程序等,均按国家、省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开考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考试,可申报相关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定职聘任。
第五条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和考试报名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实施。已在市、区(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由其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主管部门的,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市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区(市)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第六条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和考试报名程序,实行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审查推荐、人才服务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部门。
第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实行社会化评审。按职称评审权限,初级职称资格由区(市)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资格统一由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高级职称资格统一报省相应高评委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公布资格,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通过统一考试、评审或其它认定程序取得职称资格的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自主聘任。对流动到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其职称资格继续有效。
第九条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或非公有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意见由枣庄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二月五日